1.辩论赛,解决校园霸凌更该从教育入手的分论点,至少三个
校园本是教书育人之所,本应是学生汲取知识的乐园,但近年来的“校园霸凌”事件却给乐园蒙上了阴霾。校园暴力事件触目惊心之余,我们更应扪心自问,自己是否放纵了校园暴力的发生,是否仍对之视若无睹。抵制“校园霸凌”,断不是一句空话,而应落到实处。
作为学生最切身相关的场所,家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家长们不应一味关注孩子学习成绩,而应适时与孩子沟通,让孩子认识到校园暴力事件的可怕之处,让受暴儿童及时站出来,及时走出心理阴影。毕竟“校园霸凌”或多或少与家长观念有关。
而在这些校园暴力事件的背后,教育问题也随之显露,校方管理疏忽,安全体系漏洞扑面而来。“校园霸凌”不仅考验着家长,更考验着校方的良心。校园暴力事件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也是一种无奈,他们幼小的心灵中长出的仇视种子很难被单纯说教化解。
学校在这面前,应加大德育力度,鼓励学生举报“校园霸凌”,同时加大监管范围,让学生安全进校,安全回家。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的不作为不应成为学校不作为的理由,学校应就自身机制深刻反省,改正并强化。
再进一步说,“校园霸凌”事件不能仅作为人们的谈资,更是一座警钟。发生过的事可以籂骇焚较莳记锋席福芦弥补,尚未发生的有待我们预防。司法机构并非只针对于成年人,它们的执法对象是全社会,法律的空白更应及时得到填补。
尽管学生涉事者为“未成年人”,但惩罚也不可少。至于让涉事者真正暴露在阳光下,受到应有的惩罚,才可能让“校园霸凌”事件真正远离儿童,让学生远离伤害。
“人之初,性本善”预防校园霸凌,只有让家庭、学校、社会各司其职,加大道德教育的同时,更要加大司法力度,将矛盾化解于无形,防患于未然,才可还给学生一片安全的蓝天,拥抱未来的精彩。
执安全之手,伴平安之风,享平安校园,得精神净土。抵制“校园霸凌”,从我做起。
2.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分析
这方面案例很多啊,你可以到这个网址来看看: 下面是一些例子: 李某是河南省唐河县大河屯镇某初中的一名学生,去年9月份的一天,他在教室里捡铅笔的时候不慎被同学刘某用小刀刺伤。
因为这一刀正好伤及肌腱,经法医鉴定,李某已构成七级伤残。因李某曾向学校交纳了校园责任保险费10元,故学校派人与李某的家人协商约定,学校赔偿李某保险金35000元,由学校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索赔,保险公司支付后,学校将赔偿款一次支付给李某。
但后来学校却迟迟没有履行协议,于是李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其赔偿款35000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李某应按侵权之诉提起诉讼,但李某要求学校履行保险赔偿协议,按合同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是不正确的。
但李某及其监护人仍坚持自己的主张。唐河县人民法院依照李某选择的诉因经审理认为,学校对李某负有管理、教育的责任,因管理不善,造成李某的伤害事故,对此学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不是保险责任。
因李某投保了校园责任险,学校本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支付原告,现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学校已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因此,其主张学校履行协议支付35000元无法律依据,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选择好诉因至关重要 “有理走遍天下”是人们对是非观念的一个感性认识,可现实中有些当事人认为明明自己有理,但是到了法院,就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这就难免使一部分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其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当事人不懂诉讼规则而失掉了胜诉的机会。胜诉不仅是一个“理”的问题,有“理”还得有“据”,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迟延举证也可能导致有“理”而败诉;有“理”还得守“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即便有理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外,有“理”还得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不出庭应诉,有理照样会输官司。
当事人选择诉因不当,也是造成有“理”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原告应向谁主张权利 按照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些责任,存在着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由于未成年人自己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过错,未成年学生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对危险行为的后果能够预见并避免却因故意或者过失的原因而未能预见并避免,因此造成其他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所以本案中,原告李某首先可以向学校和刘某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致害人刘某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因为李某投了校园责任保险,所以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一个保险合同关系。 在李某出现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虽然李某投保时是将10元钱交给了学校,由学校交给保险公司,但学校并不是投保人,而是代理人。李某家人可以和学校协商由学校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再支付给原告,这是履行代理人的义务,并无不可,但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并不能替代学校因为过错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官应当用好“释明权” 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如果选择诉因不当,官司就彻底输了,法律规定诉因是可以变更的。变更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当事人主动变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二是法院依法提示当事人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 第二种变更途径就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结果。
“释明权”是指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正确、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诉讼证据已足够时,法官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法官行使“释明权”是不是违反了中立原则,是在帮助一方当事人打官司呢?不是的。
行使“释明权”并不影响法官的中立地位。释明不等于偏向,法官只有很好地行使“释明权”,才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
3.急需一篇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我很急额,要短的,不超过250字,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 针对互联网 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
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
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 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
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
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
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
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
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
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4.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请以社会、学校、自身三个方面,谈谈
如何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1、严格禁止学生在走廊、楼梯口进行跑、跳、爬、拉、推、扯、打闹等危险动作。
2、当前面的学生不小心跌倒,后面的学生原地停步,并转告后面的学生,不要再往前挤,及时扶起摔倒学生。 3、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不强调快速集中,适当错开下楼时间,看见楼梯拥挤先不要下楼,不要跑,遵循右侧通行原则,珍爱自己的生命,不争一秒,宁停三分。
4、已经被推倒在地,失去平衡时,设法靠近墙壁,身体卷成圆状,双手紧扣,置于颈后。 5、被人挤倒又无法站起时,双手置地,胸部稍离地面。
6、身上禁止携带打火机、水果刀等危险物品到学校,以免发生危险.。